去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发布。修订后的新规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完善了电子数据范围,明确了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法院采信不等于认可
“法院采信不等于认可,市民中普遍存在这种误区。”市中院民四组组长易文胜告诉记者,随着生产力水平不断发展,电子证据成为民事诉讼案件的证据是一种趋势。本次新规对电子证据的采信进行了更深入的明确、改进,但如果电子证据本身不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原则,法院采信后也不会认可。
获取“第三方机构终端证明”不容易
据易文胜介绍,目前电子证据最普遍应用于经济纠纷案,经济纠纷案中原告举证电子证据往往存在几大难点。其一是电子证据无法证明能够对应双方当事人,其二是无法证明电子证据的完整,其三是无法证明电子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针对上述难点,本次新规给出了4种解决途径。第一通过双方当事人当庭自认;第二通过电子证据中的电子头像、电子相册、朋友圈等;第三通过实名制认证查询;第四通过第三方机构终端证明。
同时易文胜还指出,因为电子聊天记录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修改,很容易出现断章取义的现象,所以经常需要“第三方机构终端证明”,而获取该证明是上述4种解决途径中最难的。以常见的QQ聊天记录为例,一旦被告律师对证据完整性提出质疑,那么原告只能前往位于深圳的腾讯公司,获取“第三方机构终端证明”从而证明证据的完整性。
“目前依然存在一些难点,但是还是向前迈出了一大步。本次新规中明确了哪些内容可以作为电子证据,所以即使是未经对方同意而取得的电子证据,只要可以证明电子证据获取时未侵犯对方隐私权,且未使用暴力、欺诈等手段,法院也是可以采信的。”易文胜说。
电子证据被法院认可,最终他们维权成功
去年,包工头薛某、姚某因未与工程承包方签订分包协议,仅有工程最终的清算协议,导致双方是否存在劳务关系一事存在争议,从而引发了纠纷。
案件进入审理之后,薛、姚二人提交了与承包方负责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包括了承包方向薛、姚二人下达施工任务以及采购任务的内容。之后,薛、姚二人证明了聊天记录属于当事双方,且证明了聊天记录的完整性。
3月18日,市中院采信并认可了薛、姚二人提交的电子证据,从而认定了双方存在劳务关系。遂判决承包方向薛、姚二人支付36万余元。
电子数据包括哪些内容?
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1.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记者 贺天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