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转手”一名外籍女给人做老婆 攸县法院判决:拐卖妇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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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记者 贺天鸿)近日,攸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拐卖妇女案,被告人曾某因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18年下半年,曾某在云南旅游时,认识了一名缅甸籍女子小丽(化名)。小丽告诉曾某,她可以将其他外籍女子,卖给中国需要娶老婆的男子。事后,曾某和小丽互相留了联系方式。

    去年7月,小丽主动联系曾某,询问是否有人需要找老婆。此时,曾某想到自己有个亲戚一直未婚,于是让小丽带外籍女子来我省,双方约定费用为12万元。随后,小丽带来了泰国籍女子玛丽(化名),曾某也如约支付了12万元给小丽。可因为玛丽是泰国人,语言交流存在障碍,且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办理结婚证,曾某的亲戚最终不同意与玛丽结婚。

    之后,攸县男子陈某主动联系曾某,表示有意与玛丽结婚。7月24日,陈某以15.68万元的价格,将玛丽接走。

    去年8月27日,玛丽拨打报警电话,攸县公安局成功将她解救。去年10月28日,曾某主动投案自首,并主动上交了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曾某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一人,其行为己构成拐卖妇女罪。案发后,曾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奸淫被拐卖妇女”等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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