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恶势力团伙覆灭,首恶判2年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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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记者 贺天鸿)近日,荷塘区法院对一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进行了一审判决。首要分子付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多次入狱不知悔改,出狱后组织恶势力团伙

    现年33岁的付某是渌口区人,他曾先后因为诈骗罪、抢劫罪,被市中级人民法院、芦淞区法院3次判刑入狱。可出狱后,他并未有任何悔改,反而在云龙示范区组织了一个恶势力犯罪团伙为非作歹。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以付某为首要分子,肖某(在逃)、于某、杨某等人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长期纠集在一起。他们采取滋扰、恐吓、殴打等手段,在云龙示范区等地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阻工造势、毁坏他人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便于敲诈勒索,在他人家门口放花圈

    2016年,云龙示范区职教城某工地因与当地村民有纠纷,遭到了当地村民阻工。为处理阻工,施工方找到受害人言某,让言某找些人来撑场面。于是,言某联系了付某,付某则带着于某、杨某等人到工地为施工方“助威造势”。之后,付某等人又帮助言某向他人软暴力收账。同年12月22日,付某和团伙成员帮言某软暴力收账未果后,被派出所训诫。

    付某向言某索要好处费3800元,但言某没有支付。付某便纠集团伙成员,将言某强行押上车控制,并威胁言某付钱。言某迫于压力,向付某支付了5000元。为便于以后能够继续敲诈勒索言某,付某带着团伙成员在言某家门口放置花圈、焚烧纸钱,还将言某的汽车轮胎扎破。

    法院审理认为,付某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且是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纠集者,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同时,付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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