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打掉一恶势力团伙 “老大”获刑8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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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记者 贺天鸿)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容留他人吸毒……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一起恶势力犯罪案。炎陵县一恶势力团伙首要分子卢某因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获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以寄卖行为掩护,暗地从事不法行为

    炎陵县法院一审查明,2013年卢某伙同团伙成员在炎陵县成立泰和寄卖行,在随后数年里,该寄卖行成为了这个团伙的据点。成立泰和寄卖行后,卢某纠集唐某、廖某、罗某等人开始发放高利贷,并多次通过暴力或者以滋扰、威胁的方式追索高利贷。

    期间,卢某经常以对方未归还高利贷为借口,插手企业经营,多次通过滋扰、威胁、追逐、拦截、堵路、锁门等软暴力方式索要“管理费”“提成费”,且强拿硬要他人财物。除了上述手段之外,卢某还多次通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暴力讨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至2018年案发时,该团伙已经发展为以卢某为首要分子,唐某、廖某、罗某等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团伙,而且经常与汤某、段某、凌某等吸毒人员纠集在一起,多次共同实施犯罪活动。

    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炎陵县法院审理认为,卢某等人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软暴力手段在炎陵县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恶势力犯罪集团。遂依法判决卢某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其他团伙成员分别获刑有期徒刑3年2个月至拘役2个月不等。宣判后,卢某以量刑过重等理由,上诉至市中院。

    市中院查明,事实和证据均与一审相同。市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遂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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