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邱峰
基层警务融入党务政务,参与社区服务与治理,云田镇全面推广这一模式,辖区内9个社区,全部选派了民警到社区兼职。(详见本报4月1日A08版)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社会治理核心在人,重点在城乡社区,关键是体制机制的创新。云田镇选派警官当“村官”,从“等案来”到主动下社区,从“局外人”到社区一分子,有“村官”的人情味,也有执法者的法律权威,如此创新性治理模式,确实值得推广。
这样的模式激发了社区基层组织和公安干警队伍的活力。一般来说,在理论、政策、法律、知识结构、创新意识、处理经验等方面,民警往往更具优势,工作中能够对其余社区班子成员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和带动,推动基层组织建设。警官当“村官”直接接触群众的生产生活,拉近了与群众之间的距离,也是“警务前移、警力下沉”的创新实践。
这样的模式也有助于化解群众矛盾,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警官当“村官”,基层组织的威信和公信力无疑得到提升。再加上民警往往不是当地人,处理矛盾纠纷没有“顾虑”,立场中立,居民也更加容易信服和接受。
这样的模式更是法治社会的生动体现和现实要求。警官当“村官”,既是村规民约管理的维护者,也是法治精神在社区的践行者,两个角色一肩挑。若遇突发违法行为,“村官”不能直接处置,还需走报警等程序,且对“违规还是违法”难以裁量把握。而警官当“村官”则较好地弥补了这些不足,遇到突发事件即可按照法律程序直接处理,避免节外生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