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贺天鸿)近日,炎陵县法院一审判决一起由于不文明祭扫致人死亡的民事纠纷案,被告李某被判赔偿受害人家属42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2月15日(农历大年三十)下午2时许,李某在炎陵县鹿原镇山上扫墓时,因焚烧纸钱、燃放礼炮“闪光雷”,不慎引燃茅草。火借风势,大火蔓延至附近山上。附近村组的组长刘某赶来救火。刘某在砍防火带时,不慎被山上风化的石头滚落砸到头部,当日在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发后,李某和受害人家属达成死亡赔偿协议,李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47万元。事后刘某仅支付5万元赔偿,于是受害人家属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扫墓时用火不慎引发山火,导致刘某在救火时意外受伤,且抢救无效死亡。刘某意外死亡后,双方达成协议,签订了《死亡赔偿协议》。双方对赔偿数额、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所以李某所负的侵权责任之债,转化为合同之债。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