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作公益广告的费用可列入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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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记者 姚时美 通讯员 彭潇)自3月24日起,《株洲市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明确,公益广告内容应当与商业广告内容相区别,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公益广告。企业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

    在发布方面,各级各类媒体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例如株洲日报、株洲晚报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株洲人民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月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180条(次),电影院每天应播出不得少于2条(次),KTV场所在开机和无点歌时段的首播时间应播出时长达120秒的公益广告,并在过场中分两次插播时长为20秒的公益广告等。

    同时,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和媒体积极投身公益广告事业,允许企业和媒体将投入公益广告创作的费用列入经营成本,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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