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贺天鸿 通讯员 罗达 陈善文)疫情防控期间,他利用微信假借卖口罩诈骗他人钱财。3月24日,被告人梁某因诈骗罪,被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一人分饰两角“造势”,网友信以为真
2020年1月底,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梁某看到微信群里很多人求购口罩,遂生假借卖口罩骗钱的想法。梁某先用其母亲的手机号注册一个新的微信,并取名为“卖口罩”,同时从网上下载某口罩生产厂家Logo、口罩图片、合格证书等资料。之后,梁某用自己的微信号,在其加入的微信群里推广“卖口罩”的微信号,谎称“卖口罩”是口罩生产厂家方,自己成功从“卖口罩”处买到了口罩。
经过梁某一番“造势”,一些网友信以为真,主动找到梁某购买口罩。梁某用“卖口罩”的微信号声称,自己是厂方工作人员,N95口罩11元一个、一次性口罩4元一个,付全部货款后按订单顺序发货。
担心自己暴露,他又伪装成受害人
2月1日至2月6日,梁某先后用上述手段,骗取了4名被害人购买口罩的货款合计5730元。
收到货款后,梁某既没有去寻找货源,也不退还货款,而是搪塞和推托发货时间。由于长时间没有收到口罩,受害人对梁某起疑。
眼看自己的罪行即将暴露,梁某又操作自己本人的微信号,将自己伪装成受害人,混入被害人自发组建的维权群里,试图混淆视听,劝阻被害人不要报案,但最终被识破。
随后,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赔了受害人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并且,梁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实施诈骗,依法应从重处罚。但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全部退赔了被害人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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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