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邱峰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了一起因下水道堵塞造成的民事纠纷案,最终物业公司因未履行检修、疏通的义务,被法院判决赔偿业主家中全部损失。(详见本报3月25日A09版)
在这起纠纷案中,小区公共管道两度堵塞,导致业主马某家损失惨重。曾上门疏通的物业缘何被判担责?原来,物业疏通没有真正查找出堵塞的具体部位,也未有效疏通下水管道的异物,没有解决根本问题,可以说是“无效作为”。
既然是“无效作为”,那被判担责也就理所应当了,但这个“理所应当”背后的意义,远不止为马某挽回损失。
该案彰显了法治精神。少数业主与物业发生纠纷时不理性不冷静,采取拒交物业费,甚至号召其余业主共同抵制物业闹事,到头来激化了矛盾,有的还触碰了法律红线,不利于纠纷解决。此案中,马某先找物业协调,协调不成进而诉至法院,合理合法处理纠纷、维护权益,整个过程有理有据有节,最终得到公正裁决,令人信服。
该案也再次揭示了业主和物业之间权利义务要厘清边界、落实到位的迫切性。我们不去追究也没法追究究竟是哪个业主或哪些业主的不良行为导致小区公共管道堵塞。但试想,物业如果在第一次疏通时就查找出了堵塞的具体部位,有效疏通异物,真正落实义务,何来后面的官司和赔偿?各业主如果都能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不往下水道扔杂物,不图一时之方便,小区公共管道又如何会堵?
该案还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这类纠纷并非个案,近年来,本报就报道了多起类似事件。查阅报道不难发现,业主与物业之间往往是“扯麻纱”,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很多问题悬而未决。而此案的判决让广大业主遇类似情形维权时,以及司法机关遇类似案件裁决时,有例可循、有案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