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姚时美)近日,周女士拨打晚报新闻热线28829110反映,去年9月,她通过新环境中介卖了一套房子给一名姓陈的女士,陈女士分两次共交了7万元定金到中介。后来陈女士不买她的房子了,这笔定金按照合同约定属于违约金,但是中介不给她。
买方不履行合同,中介卡住定金不给卖方?
投诉
周女士在天元区锦绣华都有一套房子,建筑面积为91.71平方米。去年,她委托天元区新环境魏小小中介服务部。后来陈女士看中了这套房子,于去年9月25日和周女士、天元区新环境魏小小中介服务部、株洲新环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周女士以总价69万多元将房屋卖给陈女士,天元区新环境魏小小中介服务部和株洲新环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居间方和管理方。
在合同签订之前和之后,陈女士分两次交了2万元、5万元定金,由新环境中介托管。
按照合同约定,陈女士全款购买该套房屋,应当在去年12月20日前付款。“到12月20日,客户没有付款,后来我们又约定过小年时去办过户,结果市民中心没上班,我们又约到年后初七初八上班后去办,后来我再联系中介,中介说客户联系不上,就一直拖着。再后来客户找中介退定金,决定不买我的房子了。”周女士说。
周女士本打算用锦绣华都这套房子换一套大房子,为了解除房屋抵押,就想办法还清了贷款,而且在别的地方买了房子,就等着拿这套房子的钱去付款,现在交易搁置,她的新房子也出现违约,这让她压力很大。
周女士认为,这是陈女士单方面违约,她有权利要求陈女士继续履行合同,如果不履行合同,就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和定金数目相同的违约金,即7万元。
不过,双方通过中介进行协商,没有达成共识。陈女士主张拿回7万元定金,支付给周女士每天100元违约金,因为按照合同约定,12月20日之后有30天过渡期,她的钱是12月23日到账的。
周女士则想拿定金作为违约赔偿,中介没有同意。
双方没有达成协商前,定金由中介保管
中介
3月6日上午,记者和周女士来到天元区新环境魏小小中介服务部,一名工作人员对此做了回应。
据工作人员介绍,按照合同约定,双方要在去年12月20日前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周女士是在这个日期之后才解除房屋抵押,陈女士也是在这个日期之后,钱才到账,双方都存在违约行为。不过双方又重新协商了办手续的时间,相当于变更合同内容,此前的违约行为并没有影响到合同继续履行,后来陈女士不想买了,要退定金,中介肯定不会同意,而周女士要求拿走定金作为违约金,中介也不能同意。
工作人员解释,中介对该笔定金有保管权,但是没有处置权。在买卖双方没有达成协商之前,或者通过法律途径,在法院还没有判决之前,这笔钱不能给其中任何一方。
据周女士称,目前仍无法和陈女士达成协商。
中介保管该笔定金没有错,而且有义务监督
律师
本报法律顾问聂炜认为,周女士和陈女士之前出现的违约行为,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因此,要根据实际情况才能判断,到底是谁的原因导致目前合同无法履行。周女士和陈女士双方都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对方不履行合同所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中介保管该笔定金,没有错,而且中介有义务监督该笔定金,在事情没有得到处理之前,不能给任何一方。”聂炜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