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超标收取校服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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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知》明确,各级各类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和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不得将“家校通”等通讯费、图书馆查询和电子阅览费、自行车看管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通知》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严禁超标准收取校车费、伙食费、住宿费、校服费;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坚决制止强制学生购买各类商业保险以及违规收取保险公司保险费返还款等违规收费行为;中小学校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等费用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民办学校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自主确定收费标准,但必须公示。坚决查处民办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建校费”“择校费”“资源费”“信息费”“捐资助学款”等其他费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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