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工资如何算?假期未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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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记者 何春林 通讯员 任纳)昨日上午,市人社局印发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我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通知》明确,对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因防控疫情未休假者可补休

    关于市民关心的如何处理延长假期的相关问题,《通知》也进行了明确。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当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对因疫情不能及时复工的职工,可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工资薪酬如何计算?

    《通知》强调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权益。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时间在一个月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咨询电话:28681559。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28681610。

    劳动关系政策咨询电话:28681525。

    具体要求,可以登录智慧株洲App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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