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养老领域非法集资,小心竹篮打水一场空

  • 上一篇
  • 下一篇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伪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3、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4、利用亲情诱骗。有些类传销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养老领域非法集资主要类型

    1、以提供“养老服务”名义。以提供住宿餐饮、观光旅游、医疗保健等服务为名,以高额回报或享受优惠为诱饵,用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 等形式,向老年人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者为会员卡充值,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2、以投资“养老项目”名义。打着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项目的名头,承诺高额回报,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3、以销售“养老公寓”名义。以销售虚构的养老公寓、养老山庄等名义,承诺入住后给予优惠打折,不入住给予高于银行利息,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4、以销售“老年产品”名义。以免费旅游、赠送实物、养生讲座等方式欺骗、诱导,采取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方式吸收公众资金。

    非法集资不可持续,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此外,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非法集资人需要负哪些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中的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规定犯法律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或者单位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较大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市卫健委开展养老领域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近年来,省内频频发生以养老服务为名,针对老年人的非法集资诈骗事件,损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衍生金融风险,扰乱经济秩序,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市卫健委提高政治站位,认清问题的严峻性,建立部门联动宣传机制,充分利用各级媒体平台和涉老群众组织,积极组织开展养老领域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增强老年人防范意识,促进构建和谐社会。 (朱卫健)

  • 上一篇
  • 下一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