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陈菊凡(身份证:43022119501109
7123)因保管不善,将株县25B集用(89)字第3-340号登记证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株洲市天元国土资源分局雷打石中心所
2019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