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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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年5月1日起实施的《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需要发放预付卡的经营者,应当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后方可发放,并依法向主管部门备案。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并提前30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消费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未事先通知已交预收款的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又无法联络的,将被认定为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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