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物品被盗 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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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潘某与侯某系同事,因工作需要,两人经常共同外出。某日,公司安排两人一起驾驶公司车辆出外勤。途中,侯某提出想下车去买早餐,打了声招呼后将包留在副驾驶位置上。潘某见侯某迟迟未回,于是下车去了附近的卫生间。

    侯某回来后,发现潘某不在车上,车窗未关,自己的包不见了,意识到物品被盗。侯某表示包内有自己的身份证以及刚领到的工资近6000元。潘某表示自己的确没注意到车窗的问题,但是不愿意对侯某进行任何补偿。两人因此发生纠纷。

    聂律师认为:

    侯某将包留在车上,告知潘某后下车,潘某未反对,对于侯某的包具有保管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潘某虽是无偿保管,但存在未关车窗即下车的重大过失,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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