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二手房,为避税签“阴阳合同” 结果买方入住后不认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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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了两份以上内容不相同的合同,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

    记者近日了解到,前不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对我市一起因为二手房“阴阳合同”交易产生的纠纷,下达了民事裁定书。

    tt 买方入住后只认“低价合同”

    2015年5月,卖方李某和买方汪某,通过我市某房地产中介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双方约定,李某以348000元的价格,转让位于芦淞区的一处房产给汪某。

    以为“阴阳合同”能避税,双方又通过中介,签订了一份交给监管部门备案的《株洲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在这份合同中,双方约定,房屋的转让价为160000元。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书》,约定实际价格仍为348000元。

    之后,汪某先支付了40000元给李某,并把130000元购房款转入了监管账户。李某则在房屋未完成过户的情况下,将房屋交给了汪某使用。

    然而,让李某万万没想到的是,汪某住进房子后,麻烦出现了。汪某认为,交给监管部门备案的《株洲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是李某自愿放弃了最开始合同中约定的房屋转让价348000元,选择以160000元成交。因此,在自己已经支付了170000元的情况下,李某应该无条件配合完成房屋过户。

    而李某则认为,双方约定的房屋转让价一直是348000元,签订的《株洲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只是用于避税,如果汪某不支付剩余的费用,不会协助汪某过户。为此,双方走向了法院。

    [~公式~] 法院裁定“低价合同”无效

    2018年,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后面签订《株洲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避税,合同中约定的房屋转让价160000元,不是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是对第一份合同的变更,应当认定为无效。汪某应当按照第一份居间合同及《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房屋转让价348000元,履行付款及缴税义务,李某再配合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对此,汪某不服,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维持原判。汪某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重审。近期,省高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汪某的再审申请。

    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市民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应当坚持诚信原则,依法依规签订合同,避免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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