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成姣兰 通讯员 陈昭丽)近日,在神农城广场,天元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为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开展宣传,践行“不忘初心”使命。据悉,该法将于12月1日开始施行。
据现场工作人员介绍,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加大了对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何为假药劣药,也作出重新界定。
未经批准进口药不再列为假药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对假药劣药的范围进行修改,没有再把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列为假药。但是,现场工作人员表示,法律把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从假药里面拿出来单独规定,并不等于降低了处罚力度,而是从严设定了法律责任。从境外进口药品,必须要经过批准。没有经过批准的,即使是在国外已经合法上市的药品,也不能进口。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还明确规定,假药包括“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药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
“最严格的监管”,严惩重处违法
对于药品创新,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进行了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研制创新新药。为鼓励创新,加快新药上市,满足公众更好地用上好药,用得起好药,释放了一系列的制度红利。
号称“最严格的监管”的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在罚款数字上也得到充分体现。对于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生产、销售假药的,处基本行政处罚外,还将处违法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的,按十万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不足一万的,按一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