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团伙一股东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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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记者 贺天鸿)违规使用“原地浸矿法”开采稀土,排放的污水最多超出国家标准数十倍,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以及周边群众恐慌(详见本报今年5月23日A11版)。近日,茶陵县法院对该县首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中非法采矿团伙股东之一的高某进行了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4日起,该非法采矿团伙在茶陵县开始以“原地浸矿法”非法开采稀土,共开采509吨左右,销售金额达1032万余元。该团伙的非法采矿行为给周边环境造成了特别严重的污染,并引发当地群众的用水恐慌,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2017年8月1日,执法人员查处了该非法采矿点。经鉴定,该非法采矿点排放污水的锰浓度达25.6毫克/升,超出国家标准12.8倍,其他多项指标也严重超标。

    今年6月25日,非法采矿团伙股东之一的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缴非法所得3万元,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以营利为目的,以出资入股的形式伙同他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用“原地浸矿法”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稀土,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在采矿过程中将含有重金属锰,以及氨氮严重超标的污水直接排放,已构成环境污染罪。但高某主动投案,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高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对高某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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