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追诉期限仍予追诉 回应了正义的永恒呼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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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蒋蠡

    27年前,株洲火车站发生了一起枪杀案,凶手2017年落网。近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省高院依法对这起故意杀人案作出终审裁定。(详见本报2017年12月20日A11版、今年11月14日A08版)

    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追求。十九届四中全会亦指出,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同时要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的目标。因此,回应人民群众对正义的呼声,是司法活动的应有之意。晚报此次报道的案子,就体现了这一点,因此格外让人感到解气。

    何谓正义?学理上或许有千百种不同定义,但用咱老百姓的话说,正义就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就是一个人得到了他应该得到的。本案中,凶手连开两枪杀害殷某,并间接导致殷某的双亲因悲痛过度离世,其行为不可谓不凶恶,其影响不可谓不恶劣,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就是他应得的“报应”。而站在受害人的角度,其遭遇不可谓不悲惨,法律为其“伸张正义”,就是他应得的结果。不过,因为凶手躲过了追诉期,这一要求遇到了阻碍。

    追诉期的设定,自有其法理依据,但有时与老百姓朴素的正义观不协调也是客观事实。面对这一矛盾,我国刑法规定了“例外”,已过追诉期仍必须追诉的,可报请最高检核准追诉。可以说,这一规定,很好地关照了老百姓对正义的认知与需求。

    不过,徒法不足以自行,需要司法机关发挥主观能动性,以将其落到实处。具体到此案中,从公安机关始终未放弃追查,二十多年后仍运用大数据等高科技手段将凶手抓获归案,到检察机关认真审查,发现必须追诉,及时向最高检报请核准追诉,再到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无一不体现了我市司法机关对初心使命的积极践行,对立法本意的精准把握,对正义永恒呼唤的深切回应。从社会反响来看,这样的案例,就是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案例,就是能让人民群众对正义的信仰更加牢固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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