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丁某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两套房子都归周某所有,8岁孩子的抚养权也归周某。但在孩子初中毕业以前,周某不得再婚,否则周某不但要将两套房屋转给丁某,而且还要另行支付丁某5万元违约金。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办理了离婚登记,丁某选择了外出打工。然而不到一年时间,丁某便得知周某已经再婚。于是,丁某便找到周某,要求周某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将两套房屋转到自己名下,并支付5万元违约金。
聂律师认为:
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我国公民婚姻自由,禁止一切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在本案中,周某与丁某之间关于再婚收回房屋并支付5万元违约金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但此条款的效力,不影响离婚协议中其他条款的效力,两套房屋的所有权和孩子的抚养权仍应归周某。婚姻自由是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企图以抚养权归属、财产利益等方法,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都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