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全林
9月1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芦淞区龙泉街道办事处黄田村村民王某等5人诉被告市人民政府、芦淞区龙泉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案。副市长谭可敏出庭应诉。(详见本报9月16日A07版)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有法律依据的。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但“应当出庭”不等于一定出庭,实践中才导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较低。
负责人出庭,是对原告的尊重,是对法庭的尊重,更是法治精神的体现。根据目前我国的行政法,并没有哪一条要求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但是负责人应诉的意义在于能够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特别是地方政府官员在参与庭审的过程中,会提高依法行政的感性认识,能更深地认识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的行政法治理念。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切实回应群众关切,体现执法为民理念的要求,是负责人应尽的职责。正因为如此,有些地方规定重大、群体性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当年在行政诉讼中败诉以及行政案件比较多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有的地方在目标绩效考核办法中,将行政单位负责人出庭情况与所在部门全体人员年终考核奖挂钩,不出庭扣分。这样一来,该出庭而不出庭,就可能里外不落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