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与王某婚后育有一子,名叫小童。彭某和王某在外省打工,小童一直由奶奶负责照顾。小童七岁的时候,彭某和王某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的两人并没有对小童重新做出安排,依然是各自在外打工。奶奶一直反对离婚,两人离婚以后对小童缺乏关心更是让奶奶生气。
在此情况下,奶奶向小童的父母分别提出给付小孩生活费的要求。彭某一直没表态,王某则认为孩子既然在奶奶家,那么就应当由彭某负责承担孩子的费用。
聂律师认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的、第一顺位的监护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其法定的义务,且是不能有附加条件的。
在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孩子的祖父母对自己的孙子、孙女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尽管普遍存在的现象是,祖父母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扮演了直接抚养人这样一个角色,但是该种角色的承担并非基于法定义务,故在该种情况下,向孩子的父母主张费用具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