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新声
近日,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4名被告人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刑、罚金,并要求上述4人通过国家级媒体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详见本报9月4日A09版)
判决向个人赔礼道歉非常普遍,但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却鲜见,令人耳目一新。严格来说,责令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不属于一种刑罚处罚,而是民事判决运用于刑事案件审理的智慧之举,是法治文明的创新之策。
冤有头,债有主。食品安全问题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危害的不是某个个人,而是公众利益,责令对公众道歉,这是对公众的主体地位和知情权的尊重,是对公众关切的最好回应与抚慰,是对社会对人民负责的体现。
以往,人们往往更关注违法者得到实在、硬性的处罚,例如罚款、判刑等,而不会在意一些柔性的处理方式例如警告、责令赔礼道歉等,甚至觉得这些处罚很虚。而在一个法治、文明的现代社会,个人的名誉就是他的处世名片,危害公益的自会受到无时无处不在的公众负面评价。
这样的判决好处有三:一是通过责令公开道歉,可以让违法者更加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危害了公众利益,促其真诚悔过,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二是对有同样不法企图的人的教育和警示,促其自律守法经营,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三是可以呼唤公众的积极参与意识,对坏人坏事齐声抨击,共同营造美好的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