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底,王某和彭某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将名下门面出租给彭某经营水果生意,租赁期限为三年,租金按月支付。一年之后,王某因工作调动要搬家,于是向彭某提出门面要转让,彭某表示只要不影响自己做生意,门面转让给谁都可以。之后,王某将门面转让给了周某,同时告知并交付了门面租赁合同。月底,周某到门面找彭某收租金,彭某称其租赁合同是与王某签的,租金也只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王某。彭某还称,王某在处理门面转让的事宜时,多次带人上门看门面,对自己的生意产生了影响,王某应当对自己作出赔偿。周某与彭某多次沟通无果,双方纠纷不断。
聂律师认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所以,彭某租赁该门面的合同还是继续具有法律效力。门面所有权发生变动,也就意味着出租人发生了变更,且该种变更是经过了彭某同意的。彭某作为承租人,还是应当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且支付租金的对象变更为新的产权人即周某。彭某与王某之间的纠纷应当另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