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捕鱼获刑一年还得修复受损坏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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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记者 贺天鸿 通讯员 谢燕)禁渔期内两次电打鱼,结果不但被判刑,而且还要修复受损坏的环境。7月12日,渌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据了解,本案是2019年渌口区首例环境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6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晏某明知是湘江禁渔期,仍使用电鱼设备在航电枢纽下游的湘江河里捕鱼。后被水产渔政管理站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查获非法捕捞的鲢鱼、翘嘴鲌鱼共计6.5千克,并收缴用于电鱼的升压机一台。

    晏某并未就此收敛。去年7月20日凌晨4时许,他再次在湘江河段属鲴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使用电鱼设备捕鱼。后被株洲市渔政站工作人员查获,当场查获非法捕捞的青鱼、鳜鱼共计9千克,扣押渔船及相关电鱼设备。

    经有关部门评估,晏某电击捕鱼造成15.5千克鱼类损失,渔业资源损失及恢复费用总计4048.1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470元、天然渔业恢复费用2350元、鱼类当年产卵损失1228.1元)。

    庭审中,晏某认罪并悔罪。法院审理后认为,晏某违反相关法规,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晏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同时,晏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购买价值4048.1元的鲢、鳙鱼苗(鲢、鳙鱼尾数各占50%),在湘江水域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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