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摩出事故不赔偿 对方保险公司把他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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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记者 贺天鸿 通讯员 石婷 罗达)过交叉路口时,电摩与宝马轿车互不相让,结果相撞。近日,石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电摩司机赵军(化名)被判支付原告某保险公司2.6万余元赔偿款。

    2018年7月,周娟(化名)驾驶宝马轿车沿田心大道由南向北直行,经过田东路路口时,与正在该路口左转弯的一辆电摩相撞。当时,周娟未减速,电摩司机赵军也未让行。经交警部门认定,周、赵二人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由于赵军一直未出钱赔偿,周娟投保的保险公司向她赔付了6.7万余元,与她签订了《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并将赵军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赵军驾驶的电摩为非机动车,依照相关规定,赵军应对周娟的车辆损失承担40%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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