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狗逞凶咬伤人,能否追究主人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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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高路

    浙江萧山区近日发生了一起狗伤人事件。一对母女上顶楼收衣服时遭到了4条狗的围攻,母亲伤势严重,因为失血过多出现了休克症状。目前城管已经对该事件进行处理。咬人的斗牛犬已经被执行注射死亡处理,并且将对狗主人罚款3000-5000元。

    老实说,很多人对这样的处罚并不满意,一个是因为情节比较严重,都咬进急救病房了,哪怕不要命也是重伤啊,怎么就罚个款了事呢;另一个原因则是狗主人似乎态度也不怎么好,旁观狗逞凶,事后处理也不够诚恳积极,留下诟病。很多人在问为什么派出所不介入,对狗主人追究刑责。这是对相关法律不够了解。根据法律的规定,犯罪行为,一定要是自然人或者法人。我们不能对动物判刑。《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面自然也包括狗咬人。只有一种情况可以追究刑责,那就是如果是行为人唆使狗咬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人可能涉嫌犯罪。通俗地说,狗咬人是民事纠纷,可是放狗咬人就是犯罪。由此可见,该不该追究刑责,能不能追究刑责,确实有法律上的障碍或者争议未明之处。

    但是,狗与一般的饲养动物又有所不同。饲养动物很少伤害人,但狗伤人的事则比较常见。狗的行为与主人的行为也有密切的关系。恶狗伤人,虽然主人没有主观故意,也不是主人自己实施的,但其不戴狗套不牵狗绳的行为,也算是一种主观纵容。

    如此说来,还真不能用一般的法律来套用狗咬人的事。既然按现有的方式解读法律,还治不了“大不了赔点钱”的任性,那我们就必须在法律层面有所突破,让狗咬人,情节严重的罚当其罪,让负有责任的主人尝尝刑罚的滋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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