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 这个涉黑团伙被指控十多项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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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记者 贺天鸿 通讯员 黄怡康)6月11日至14日,醴陵市人民法院对游某、董某、刘某等19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了为期4天的公开开庭审理。

    披着正经生意外衣从事黑社会活动

    公诉机关指控,以游某、董某、刘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东鑫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于2015年1月至2017年10月,以“东鑫足浴店”为掩护组织卖淫;2014年2月至2017年初,以“东鑫寄卖行”为依托,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放贷、暴力讨债行为;2014年初至2018年2月,以“东鑫寄卖行”“东鑫三码头夜宵店”为据点,有组织地从事“地下出警”行为。

    4年多时间,该组织共非法获利240余万元。在实施“地下出警”行为时肆无忌惮,无视法律威严,当众使用暴力,多次涉嫌侵害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涉嫌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抢劫、聚众斗殴等罪名,涉嫌刑事案件41起,打伤无辜群众32人,造成6人轻伤、10人轻微伤,故意损害公私财物2万余元,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治安环境。

    检方指控该团伙十多项罪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游某、董某、刘某等人相互纠集共同实施犯罪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犯罪集团。同时,该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芦淞区三三一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是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

    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组织卖淫罪,抢劫罪,妨害公务罪,妨害作证罪,窝藏罪,分别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据悉,此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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