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年龄拟降低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矫治更要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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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朱昌俊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拟将行政拘留年龄从十六周岁降至十四周岁。近日,这一消息引发了对降低行政拘留年龄下限的争议。

    从支持方的观点来看,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多发,但因为行拘年龄门槛较高,导致很多案件在处理上最终都是“一放了之”。但在反对方看来,十多岁的青少年,大多处于叛逆期,片面调低行拘年龄,未必能起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作用。

    应该说,两个方面的意见都是相对的,一方强调惩戒,一方侧重保护,并无“对错”之分。降低行政拘留年龄,乃至入刑年龄是否也应该降低,未来必将继续被讨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对,还是应该多从保护、挽救的角度出发。毕竟,行拘和入刑与“一放了之”之间还有大片的中间地带需要填补。

    比如,去年以来发生的多起未成年人杀人案,由于未能达到14周岁的法定刑事责任门槛,个别案件中的当事人直接重返学校,这显然欠妥,其背后是“收容教养”“工读学校”等一系列机制和资源的缺位。对于治安案件中的未成年人也同样如此,除了追求行拘惩戒,更应该思考,预防、矫治、帮教等体系如何及早建立和完善。这一点正是当前未成年人案件处置中的一个突出短板,对它的补短或许比降低行拘年龄显得更迫切。

    说到底,对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置,最重要的还是要在必要惩戒和起码保护之间寻求一种最有效的平衡,帮助“问题少年”重新回归社会。行拘和入刑年龄门槛的调整,应该充分依据现实维护好这种平衡。如果只是因为辅助惩戒和教育系统未能建立,就把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治理期待全部寄托在行拘和入刑上,这是一种值得警惕的简化思维,也并不利于真正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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