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投保实名制缴费 保单上要写明手续费或佣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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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险实名制投保、车险合同载明销售渠道信息、车商类保险代理机构需明示保险代理信息。从6月开始,湖南车险市场迎来一系列改变。

    近日,湖南银保监局在官网上连续发布多个车险监管新规,以重拳整治车险乱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7月1日起

    4S店应公开悬挂“保代公示牌”

    车险实名制缴费

    投保人=付款人=车主

    很多车主在购车时,都会选择在4S店买保险。

    根据省银保监局最新规定,今年7月1日起,省内4S店、汽车修理厂等保险代理机构,应在营业场所公开悬挂“保险代理业务合作服务信息公示牌”。

    公示牌需向车险消费者明示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名录,以及与本兼业代理机构合作的财产保险公司名称,并强调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诱导或限制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保险公司保险产品,侵犯保险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公示牌所在内容中,要明确告知机动车辆保险消费者在购买机动车辆保险时,可自愿选择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通过信息公示,可以杜绝、减少一些灰色交易,可以更好地保护机动车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开透明的市场经营环境。”业内人士介绍。

    增强保险信息公开

    车险保单应载明保险销售信息

    车险实名缴费制,指的是购买车险时,保险公司将核对缴费账户信息的真实性,确保缴费账户信息与投保人身份一致。简单来说就是:投保人=付款人=车主。

    根据省银保监局发布的通知,各保险公司应于6月15日前完成“车险缴费实名认证”系统上线。

    今后,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销售、承保机动车辆保险过程中,应要求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客户使用本人实名账户一次性全额支付保险费。严禁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工作人员以各种形式垫付或代付应由投保人缴纳的保费。确需使用现金缴纳保费的,应对销售环节录音录像。

    如果投保人与车主不一致时,保险机构应当要求投保人提供与车主的关系证明或委托证明。需要注意的是,当投保人与车主一致时,不限制投保车辆数量;但当投保人与车主不一致且车主是个人时,一个投保人最多只允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各3辆车。

    业内人士介绍,以往,为了方便开展业务,保险机构业务员为保险消费者垫付保费的情况很普遍。甚至有个别经办人员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出单承保。而在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在日常生活中普及后,私下转账给保险代理人购买车险的市民也不少。

    “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滋生了一些市场乱象,也容易引发一些矛盾,比如,缴费后消费者发现合同与此前口头协定不一致而发生纠纷;代理机构破产或者代理人跑路,投保人维权难等。”上述人士介绍,新规施行后,总体上对车主影响不大,但对于行业来说,可以进一步提高客户信息真实性,规范车保险销售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公司经营风险。”

    车险销售渠道按是否产生手续费及佣金,分为两大类,即直接销售渠道和中介销售渠道。

    为进一步加大车险市场乱象综合治理力度,根据省保监局最新规定,自2019年6月20日起,省内各财产保险公司在向消费者出具的机动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单上,应载明该保险业务的销售渠道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渠道分类,手续费/佣金比例、金额,渠道名称,联系电话。

    “在保单上打印渠道,可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消费者根据自身的消费需求选择合适的购买渠道,理性消费;另一方面,可以有效控制保险公司中介费用数据失真问题,为后续监管提供有力抓手。”业内人士介绍,此举可以更好地维护车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记者 周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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