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律师认为:
刘某组织村民参与建房,显然是未取得从事建筑工程的资质的。在建房施工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致使潘某头部受伤,刘某应对潘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潘某作为成年人,其在未戴安全帽的情况下进入施工现场,在施工过程中对自身不采取安全措施,未尽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金某房屋虽系自建房,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必须发包给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人来施工,所以金某对潘某的损失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金某因为小儿子要结婚,筹划着要将自己房子推平重建成一栋三层楼的房屋。经过几番商量,金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将房屋的建设交给了隔壁村的刘某,并预付了部分费用。刘某接下工程后,组织同村的几个工人开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潘某没有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被从高处落下的工具砸伤脑袋。之后潘某被送入医院接受治疗,产生了近六万元的医疗费用。
治疗结束后,潘某向刘某和金某提出赔偿,金某表示房屋建设整个事项都承包给了刘某,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三方因此发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