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起恶势力“套路贷”案件宣判 主犯获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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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贺天鸿 通讯员 周子熙 程谨 黄怡康)暴力实施“套路贷”,传销组织限制人身自由,暴力强揽工程,闹市区持枪抢劫……近日,我市多家法院对多起涉恶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其中我市首起恶势力“套路贷”案件主犯杨某获刑20年。

    案件一

    诱使他人签虚假合同

    不还钱就暴力讨债

    5月24日,天元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我市首起恶势力“套路贷”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2016年4月,杨某、宋某甲、宋某乙等人纠集在一起,形成了以杨某为首要分子,宋某甲、宋某乙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以“有身份证、驾驶证、信用卡、工资卡、公积金、房车等任意一项就能贷款”为诱饵,诱使被害人签订借款、房屋租赁等虚假合同,然后通过虚增借贷金额、制作虚假给付凭证等手段,制造履行合同的假象,然后逼迫被害人还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时,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逼迫被害人通过转单平账、以贷还贷或认可高额违约金等方式不断垒高债务,再通过殴打、威胁、恐吓、非法拘禁、虚假诉讼、敲诈勒索和上门堵锁眼、油漆喷字、滋扰被害人及其家人等方式强行索债,非法获取被害人财物。

    2017年10月,被害人胡某因手头拮据向杨某等人借钱3万元,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实得2.25万元。后来,杨某等人了解到,胡某除了该笔3万元的借款外还在别处有借款,遂以胡某隐瞒在别处借款为由实施敲诈,逼迫胡某签订25万元的虚假借款合同,并虚构胡某再次借款的银行流水,通过殴打、威胁、诈骗等手段,迫使胡某接受无理要求。此外,该团伙还以虚假诉讼的方式,意图非法占有胡某名下房产。之后,走投无路的胡某只得报警。

    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期间,杨某等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共有27起,违法行为2起,诈骗、敲诈勒索280万余元,其中犯罪既遂195万余元。

    最终,团伙主犯杨某被判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48万元。宋某甲被判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41万元。宋某乙被判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40万元。其他被告人被判1年至4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全案9名被告人犯罪资金208万元被没收,责令相关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195万余元。

    ▲天元区人民法院对我市首起恶势力“套路贷”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记者 贺天鸿 摄

    案件三

    通过暴力手段强揽工程

    还容留未成年人吸毒

    传销组织限制人身自由

    对被害人进行“洗脑”

    经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自2017年起,被告人周某与被告人钟某、彭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或者辱骂、威胁的手段,强行逼迫他人转让挖机,退出醴陵市潘家冲萤石矿的斜井承包工程。在强揽工程后,以索要赔偿款为名,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对醴陵市潘家冲萤石矿实施堵门、拦截车辆等恐吓行为,严重扰乱醴陵市潘家冲萤石矿的生产、经营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同时,周某还无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在醴陵市均楚镇青山村李家湾的老屋内,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

    最终,周某被判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5千元。钟某、彭某分别被判有期徒刑3年,2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对3名被告人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收益予以追缴。

    案件四

    在闹市区持枪抢劫

    恐吓、殴打他人

    经荷塘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4月以来,王某、朱某等人被他人拉入“天津天狮”传销组织,后接受“组织”培训,先后辗转于株洲、衡阳、鄂州等地,以“找工作”“游玩”为诱饵,通过电话、QQ、微信,诱骗被害人前往传销窝点。控制被害人后,强迫其购买虚拟的“天津天狮”传销产品,加入传销组织。2017年4月至5月,该团伙在麻园一村、天鹅花园、印象华都等地,以“家”为单位,形成多层级的传销组织,先后发展了王某甲、宋某等十余名传销人员,开展非法传销活动。

    2018年,在王某授意下,朱某指使团伙成员林某、韦某等人,分别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式,将被害人随身携带的手机、现金、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全部收缴,非法获利9万余元。后为引诱、威逼被害人加入该组织,继续将被害人房门反锁并派专人看管,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对被害人进行“洗脑”。

    最终,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万元。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2个月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5千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经荷塘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以来,肖某(已判刑)纠集被告人陈某等人形成了一股恶势力。同年10月,该犯罪团伙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凯旋名门小区,持枪抢劫被害人陈某财物,在道路上驾车追逐、拦截陈某车辆,并持枪在红旗路、长兴路等地向陈某车辆射击,多次恐吓、殴打陈某致其轻伤,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鉴于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法院最终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2年10个月。

    案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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