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果店办“吃西瓜大赛” 这个“第一名”能拿奖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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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聂律师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应予以支持。

    在本案中,水果店向不特定主体发出邀请,如果完成特定的行为即获得奖品,该行为构成要约。何某完成了吃西瓜的特定行为,即获得要求支付奖品的权利。即使宣传单上标注了“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店方所有”,水果店事后作出不利于何某的解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因此,水果店应当向何某发放奖品。

    某水果店为了扩大知名度、增加销量,对外发放宣传单称将举行“吃西瓜大赛”:参赛者每人吃六块大小接近的西瓜,用时最少者胜出,奖品为500元加油卡。同时,传单还标明“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店方所有”。何某参加了当天的比赛,用时最少,但在吃完最后一块西瓜,放下瓜皮时,一个咳嗽把一大口西瓜给喷了出来。赛后,何某找到水果店索要奖品,商家表示何某虽然吃得最快,但最后把吃下去的瓜吐了出来,不能拿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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