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李女士支付首付款,剩余的购房款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李女士收房后不到一个月,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且该房屋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于是,李女士根据合同条款,向开发商提出解除合同。银行知晓后向李女士发函,要求李女士清偿全部的银行贷款。李女士又找到开发商交涉,开发商因为资金短缺未能全额返还已收房款。各方因此发生纠纷。
●聂律师认为
按揭贷款买房表现为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款,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银行将贷款直接支付至开发商的账户,购房者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本案中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因李女士贷款是基于购房,故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借款合同也可解除。两合同都解除后,开发商收到的银行贷款可直接归还给银行。但是,李女士依然要在未偿还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