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开展了全市法院扫黑除恶案件集中宣判活动。本次活动共有石峰区、攸县、醴陵市、茶陵县、炎陵县5家基层法院参与。据悉,此次集中宣判是市中院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组织开展的第6次集中宣判活动。
▲攸县法院当庭宣判 通讯员供图
多次开设赌场 攫取巨额非法利润
在涉文烈宏职务犯罪关联案件——被告人李旭峰等17人开设赌场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一案中,李旭峰因开设赌场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80万元。其余被告人全部依法判处了实刑,其中4人被判有期徒刑5年以上。该案共判处罚金308万元,并对各被告人非法所得财产均予以没收。该案由石峰区法院审理。
经查实,李旭峰伙同被告人罗勇、熊魁、陈星等人及单大胜(另案处理),于2012年8月至2016年8月期间,在长沙市汇富酒店(现花瀚酒店)7楼茶馆、长沙市开福区中山亭省纺织大厦二楼“嗨玩客”电玩城、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北路北辰三角洲奥城D2区商业车库G层82号茶楼内,先后四次开设赌场,采用电游赌博或真人发牌“百家乐”等方式进行赌博,非法获利累计6000余万元。李旭峰在开设赌场的过程中,得知单大胜是长沙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单大勇的弟弟,为求得单大胜对其开设赌场的关照,2014年至2017年期间,李旭峰以赌场干股、送汽车等方式,送给单大胜别墅一套、奥迪A6小车一台,共计价值311.86万元。
假借公司名义放高利贷
并寻衅滋事暴力讨债
茶陵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承等6人涉寻衅滋事罪、挪用资金罪一案。
经庭审查明认定,罗某承以先后成立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典当有限公司为平台,不按工商许可的经营范围和典当管理办法经营,专门从事放高利贷业务。为获取高额利息,罗某承纠集罗某华、胡某、向某等人多次采取殴打、滋扰、纠缠、恐吓、限制人身自由、堵企业大门等手段向借贷人收取高利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他人的生活秩序,情节恶劣。
其中,罗某承在发放高利贷过程当中,为追求高额利息纠集或参与4次犯罪(3次寻衅滋事罪,1次非法拘禁罪),6次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罗某华纠集或参与1次寻衅滋事罪犯罪和1次非法拘禁罪犯罪,3次寻衅滋事违法行为;胡某参与1次寻衅滋事罪犯罪,2次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罗某俭参与1次非法拘禁罪犯罪,3次寻衅滋事违法行为;向某参与1次寻衅滋事犯罪,1次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符某波参与1次非法拘禁罪犯罪,1次寻衅滋事违法行为。
茶陵县法院审理认为,罗某承等6人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构成恶势力犯罪,依法判处罗某承等6人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6人分别被判5年6个月至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刑罚。
组织黑车车队,暴力垄断客运行业
3
经醴陵市法院审理查明,黄某甲、谢某乙、刘某丙等人在黄志坚(已判刑)的提议下,以各自车辆入股成立了一个共计13台七座车的黑车车队,并自称为“小车帮”。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在未取得道路运营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该“小车帮”非法从事醴陵至汕头、普宁往返道路运输经营,非法营业数额达到68万余元。
为达到垄断经营目的,黄某甲在以黄志坚、周建龙(已判刑)为首,与瞿国峰(已判刑)等人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组织、指挥下,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采用拦截、恐吓、毁坏财物、随意殴打他人的方式,在醴陵市明月镇等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的违法及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黄某甲多次在他人的纠集下积极参与,是恶势力犯罪集团主犯。谢某乙、刘某丙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亦积极参与。
醴陵市法院审理认为,黄某甲、谢某乙、刘某丙犯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予以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8个月、6个月,分别处罚金6万元、3万元、2万元。
暴力讨债,将被害人绑在电线杆上挨冻
案件
4
经攸县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月21日,被告人颜某电话联系易某华(已判决)让其帮忙叫人一起到攸县黄丰桥镇找被害人彭某收账。易某华遂纠集被告人刘某侨及吴某辉(已判决)、李某光(在逃)跟随被告人颜某来到彭某家,因彭某不在家,五人遂在黄丰桥镇乾融大酒店开房入住至1月25日,期间,易某华一直带着刘某侨及吴某辉、李某光在找彭某。
2018年1月25日11时许,刘某侨与易某华、吴某辉、李某光找到正在上班的彭某,并强行将其带走。颜某驾车赶到后要彭某还钱,彭某称没钱还,颜某遂叫易某华跟着彭某。后易某华开车载着刘某侨、吴某辉、李某光将彭某带至攸县黄丰桥镇塔前村一山脚下,之后步行上山,颜某跟随上山。当日为雨天,气温为2-3℃。在得到颜某的许可后,刘某侨等人恐吓并强行将彭某的上衣外套和外裤脱掉,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彭某绑到山上的电线杆上挨冻,并用彭某脱掉的外套堵住其嘴巴。彭某求饶,易某华打电话给颜某,颜某电话中跟彭某讲还钱就放人,彭某被迫答应筹钱还钱。下山途中,彭某摔倒受伤。
攸县法院审理认为,颜某纠集刘某侨等人以脱衣服、捆绑受冻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颜某、刘某侨均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依法判处颜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刘某侨有期徒刑10个月。
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打手获刑4年
案件
5
经炎陵县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段某是以陈某良(已判刑)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段某与陈某良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采取滋扰、纠缠、拘禁等软暴力或暴力,替人非法讨债。同时,段某还与陈某良在炎陵县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炎陵县法院认为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并认定其为恶势力犯罪团伙重要成员,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记者 贺天鸿 通讯员 罗达 邓紫微 康帅 唐梦蓉 陈柏文)
案件
1
案件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