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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八旬娭毑轻微中风
想跟女儿一起住却不敢说
母亲跟谁住,三个女儿起争执
记者协调每人照顾四个月
前两天,吴女士几度纠结后,还是拿起手机拨打了晚报热线28829110。她说,都说女儿是父母的贴心棉袄,可她的姑姑轻微中风后,姑姑的三个女儿因各种原因都不太愿意伺候。不想老人的晚年过得如此辛苦,希望记者能够帮忙劝劝。
插画:胡兴鑫
随后,记者电话联系了徐娭毑的三个女儿,在等待不到一小时后,大女和二女来到了娭毑家,但对于娭毑以后跟着谁住,姐妹三人却发生了争执。
大女说,她也升级成娭毑了,因为儿子儿媳要上班,现在正照顾两岁多的孙子,需要时刻照看。她也想照顾母亲,这是应尽的义务,可着实忙不赢。
“我的情况和大姐一样,儿媳妇有孕在身,预计7月底就要生了,亲家又是外地人,这照顾孩子的事肯定跑不掉了。”二女说,她自己还有兼职,就怕把母亲接过去了,三顿饭都照顾不上。
对于两位姐姐的说法,远在贵州的老三也表示,她接母亲过来,在异乡也担心母亲待不惯,但她愿意出钱,希望两位姐姐辛苦点。
三人因此争执了许久,闹得很不愉快。最后,在记者和吴女士的相劝下,三人达成初步意见,每人每年照顾母亲四个月,大姐二姐将母亲接到家中伺候,老三联系好养老院,负责将母亲安顿好。
(记者 陈驰)
昨天上午9点多,记者与吴女士来到石峰区,见到了她的姑姑徐娭毑,徐娭毑即将年满80岁。前几年,老人身体都还好,可去年轻微中风后,衣食住行都成了难题。
“这几天姑姑住院治疗后,身体恢复了一些。我平时给姑姑送点新鲜果蔬,她还是能解决吃饭的问题。”吴女士说,可是长期下去也不是办法,老人家年纪越来越大,自理能力越来越差,身边没有一个人陪伴,怎么行呢?再说老人家心理上的疏导和安慰,也不是她这个做侄女的,能带给老人的。
原来,徐娭毑的老伴2010年因病离世了。二老育有三女,大女、二女都嫁在株洲,老三远嫁贵州。三个女儿因各种原因,没有和老人住一起,只是偶尔来看望老人。
记者采访时,卧床休息的徐娭毑精神状态还可以,几次想说点什么,但欲言又止。她小声告诉记者,侄女是真的孝顺,让她很感动!几个女儿也是因为家事缠身,没空来照顾她。其实她想说却不敢说的是,自己年老了,想跟着女儿们住,又怕添麻烦。
周边邻居们也担心,女儿们还不如侄女来的勤,若是以后徐娭毑病情加重,谁接过去赡养啊!
我国《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赡养人的义务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妥善安排老人的住所。对于老人生活的住所环境不能太差,老人自己有房子的,子女不能侵占,不能擅自改变房产名字。如果房子需要维修的,子女有维修的义务。
2、不能要求老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老人应该是安享晚年的,子女不能要求老人干重活,力所能及的可以适当做,就当是锻炼身体。
3、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4、不得干涉老人的婚姻自由。子女的赡养义务不能因为老人的婚姻有变化而消除。
5、子女不仅要赡养,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上给予父母帮助。在父母生病时,有义务照顾和带老人去医院检查,使老人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享晚年。
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