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扶养即是经济上的相互供养,更是生活上的相互扶助,扶养义务是从缔结婚姻关系就产生的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妥善处理好婚姻关系,自觉履行扶养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扶养费的权利。扶养不仅包括男方对女方,也包括女方对男方,即男方有困难需要扶养,女方也有扶养的义务。
法律人士表示,“夕阳婚姻”有助于老人安享晚年,但也容易因此产生一些纠纷。《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