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都杀人了,朋友和哥哥还助他逃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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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记者 贺天鸿)鲍某乙(至今仍在逃)杀了人,朋友和哥哥竟帮助他逃匿。近日,攸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窝藏刑事案件。

    据悉,被告人唐某、钦某、鲍某甲系洪江市人,2018年均在攸县黄丰桥镇煤矿务工。2018年7月15日20时许,在攸县黄丰桥市场乡村副食批发部门前,鲍某甲的弟弟鲍某乙用刀将何某捅伤,何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鲍某乙在案发现场,被黄丰桥派出所辅警谭某当场控制。

    唐某、钦某、陶某(另案处理)等人得知消息后,赶至案发现场制造混乱。陶某上前打了鲍某乙一个耳光,致使鲍某乙与辅警谭某分开。钦某趁机站在辅警谭某身前,隔开谭某与鲍某乙。唐某用脚踢鲍某乙并喊“快走”。警方发现鲍某乙逃跑便实施追捕,钦某故意妨碍,在追捕民警前晃动,致使鲍某乙得以逃脱。

    23时许,鲍某乙来到哥哥鲍某甲的宿舍。鲍某甲在明知鲍某乙实施了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了100元现金和一条裤子给弟弟,帮助其逃跑。

    法院审理认为,唐某、钦某明知鲍某乙实施了犯罪,仍帮助其逃匿;鲍某甲明知鲍某乙实施了犯罪,仍向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三人的行为致使鲍某乙至今未归案,构成窝藏罪。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唐某、钦某有期徒刑1年,鲍某甲有期徒刑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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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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