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公众举报假币犯罪的积极性,有效打击假币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币信誉和国家金融秩序,依据《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建立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国反假〔2018〕1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假币主要是指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伪造的人民币是指仿照人民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制造的假币。
变造的人民币是指对人民币真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币形态、价值的假币。
缴获的假币成品和半成品均按面额计算。
缴获假境外货币的面额,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发现伪造、变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假币等假币犯罪线索,可以通过口头、书面、电话、网络等方式向株洲市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公安、国安、海关等部门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对涉案人员依法作出治安或刑事处罚并将涉案假币全部解缴到人民银行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对其予以相应的奖励。
第四条 株洲市辖内各级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举报奖励的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人、违法犯罪全部或部分线索;
(二)举报案件线索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案件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对案件作出结案处理;
(四)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举报奖励:
(一)依法履行反假货币职责的工作人员本人或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案件线索已经被有关部门所掌握;
(三)被举报案件已经进入治安处罚或司法程序;
(四)举报人本人涉嫌假币违法、犯罪;
(五)其他不得申请举报奖励的情形。
第七条 实施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只限于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案件线索,在案件办结前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申请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原则上只奖励最先举报人,但后举报人提供的举报线索对案件查处确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个以上(含两人)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由共同举报人统一申请举报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其举报奖励在案件管辖地进行申请。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依据举报案件线索查处的假币违法犯罪案件结案后,按照下列情况,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提供了案件全部违法犯罪线索,并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开展案件查处工作,办案机关抓获了主要涉案人员的,奖励金额按查获假币面额总计的0.5%计算,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但最高限额为50000元;
(二)提供了案件全部违法犯罪线索,但未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案件查处工作,办案机关抓获了主要涉案人员的,奖励金额按查获假币面额总计的0.3%计算,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但最高限额为30000元;
(三)提供了案件部分违法犯罪线索,办案机关抓获了主要涉案人员的,奖励金额按查获假币面额总计的0.1%计算,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但最高限额为10000元;
(四)提供了案件部分违法犯罪线索,办案机关未抓获涉案人员,但现场查获假币的,可视情况给予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奖励。
第九条 所需奖励资金由假币案件查处机关的同级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条 采取“属地管理,一案一议”的方式对举报线索进行认定和奖励。
第十一条 办案机关应在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可以申请举报奖励,举报人愿意申请奖励的,应在接到书面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案件管辖地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受理奖励申请后应及时会同办案机关对其奖励数额进行审定,并由人民银行与办案机关共同签章书面通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书及有效身份证明到案件管辖地公安局办理奖励费用领取手续。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但确有正当理由导致逾期未领取的,经本级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查同意可以延期办理领取手续。
第五章 管理与责任
第十四条 株洲市辖内各级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途径、奖励条件、奖励程序及标准等。
第十五条 株洲市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公安、国安、海关等是受理假币犯罪举报的部门,株洲市辖内各级公安局是举报假币犯罪奖励费用的管理和支付部门。受理、奖励假币犯罪举报的部门应建立健全假币犯罪举报的受理、核查、协调、处置、督办、移送、统计和报告等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举报或奖励事项,详细记录举报或奖励情况并及时安排核实、处理。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如实举报,并按照公安机关立案单位要求配合侦查工作,不得诬告、陷害,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受理、奖励假币犯罪举报的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并指派专人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并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泄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等信息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株洲市辖内各级公安局应确保举报奖励金及时、足额兑现给举报人,不得截留、挪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纳入株洲对辖内各县(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范围。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于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株洲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上年度本地区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制度实施情况,由株洲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本辖区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实施情况向湖南省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株洲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