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 单方擅改孩子姓名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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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蒋女士和刘先生在婚后生育了女儿,取名蒋甜甜。婚后两人经常发生争执,因此导致离婚。在离婚协议上,双方约定婚生女由刘先生抚养,蒋女士按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离婚半年后,蒋女士和刘先生因为女儿的教育问题发生争执,蒋女士前往学校跟老师沟通希望找到解决的办法,谈话之中才发现,刘先生已将女儿的姓名改成了刘甜甜。蒋女士立即找到刘先生交涉,结果又是不欢而散。刘先生表示,既然女儿跟自己共同生活,那么随自己姓也是应当的。

    聂律师认为:

    日常生活中,夫妻离异后对于孩子到底随谁姓的问题,往往容易发生纠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对于离婚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的,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所以,如果协商不成,蒋女士可以考虑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女儿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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