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收餐厨垃圾、车辆违停人行道…… 因为这些行为,他们挨了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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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年7月18日9时10分,经天元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罗某驾驶的运输车辆在新马西路上运送建筑垃圾时未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违反了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制度。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第五十五条,当事人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罚款五百元。

    [~公式~]机动车违停,妨碍人车通行

    ●2018年8月10日11时,茶陵县城管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付某某在茶陵县交通街的人行道上违规停放机动车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根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付某某进行行政处罚一百元。

    ●2018年11月5日9时20分,炎陵县城管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方某某把机动车辆违规停放在某小区门口,严重妨碍附近车辆、行人通行。根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六条规定,对方某某处一百元罚款。

    [~公式~]未经许可“处理”餐厨垃圾

    ●2018年11月24日14时,石峰区农村工作局工作人员巡查发现,刘某在石峰区往湘潭的公路上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随后交由城管部门处理。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刘某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其行为构成违法,被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罚款。

    ●2018年11月29日14时36分,醴陵市城管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渌江中学附近发现,赖某某存在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的行为。根据《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赖某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三千元。

    [~公式~]工地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

    2018年12月11日10时40分,经勘查取证发现,杨某某在天元区滨江南路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废弃物、垃圾,影响了市容环境卫生,违反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杨某某被行政处罚一千元。

    [~公式~]项目无证施工

    2018年9月6日,市住建局向市城管局送达案件线索移送函,株洲某置业有限公司正在建设的一处项目涉嫌无证施工行为。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最终,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处五十九万四千五百元罚款。

    (记者 伍靖雯 通讯员 城关)

    《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后称《条例》)已施行一周年。昨日,市城管局正式发布《条例》十大典型案例,涉及未保持责任区卫生整洁、燃放烟花鞭竹后未及时清理废弃物等行为。

    一年来,全市城管部门适用《条例》并结案2100余件,同比《条例》实施前增长75.5%,其中查处出店经营、“门前三包”、车辆违停、渣土运输等方面案件,比去年同期分别增长10%、138%、127%、138%。《条例》从各个方面结合本地实际,填补了城市管理法律空白,告别过去借法执法等尴尬。

    [~公式~]未保持责任区卫生整洁

    ●2018年7月11日7时38分,荷塘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谭某某在桂花路经营的水果店外有散落果皮,其未及时清理门店前垃圾。根据《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谭某某被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将责任区域环境卫生清理干净,并处罚款二百元。

    ●2018年11月5日16时,天元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唐某某在牛形山路经营的废品店外有大堆散落杂物,影响环境卫生整洁。根据《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唐某某被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将责任区域环境卫生清理干净,并处三百元罚款。

    [~公式~]未及时清理烟花鞭炮废弃物

    2018年7月16日10时20分,经天元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刘某在滨江南路燃放烟花鞭炮后未及时清理废弃物,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刘某被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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