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更年期可申请调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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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政府新闻办日前发布《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办法》规定,女职工患围绝经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申请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能够适应的其他劳动。

    该规定在被赞“关爱女性健康”“做法人性化”的同时,也招致争议。有网友认为,此举将社会应该承担的责任全部交给企业,会导致女性就业更加困难、在职场受歧视。

    新规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专家 怎么说?

    山东省司法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刘淼在2月26日的发布会上公开表示,《办法》的颁布实施,对更好保护女职工的平等就业、职业安全和生命健康,激发女职工参与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推动山东省经济社会长期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刘淼说,基于女职工的生理特点,给予其特殊的劳动保护,是保障女职工身体健康、保障下一代身心健康的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操作性低,会变相增加女性就业难度”

    “出台后可能成一纸空文”。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竹立家肯定了更年期妇女可调岗的形式,但也表达了自己的担忧。

    竹立家认为,此项政策公共机构或许可以执行,“要民营企业来推行,难度很大,操作性低”。竹立家解释称,首先每个妇女的更年期情况不同,“更年期的起始时间、周期长短都因人而异,如何界定完全在执行人个体的判断。”如果民营企业顺应政策,企业利益势必受损。由此,他对此办法的实际执行效力存疑。

    竹立家建议,政府应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在财政、税收或其他方面,弥补企业的损失,才能有效落实该政策。

    支持方 更年期女性需要加倍关心

    网友 怎么看?

    《办法》发布后,第十六条有关女职工患围绝经期综合征保护措施引发社会广泛讨论。“关爱女性健康,人性化!”部分网友对山东省出台的《办法》表示“赞同”,他们认为处在更年期的女性,需要加倍的关心和照顾。

    @好人111:《办法》关照到职场更年期女性是一次重要的进步,在残酷的职场中播撒了一丝体贴与理解的人文关怀。

    @vsdfgsd:明确女性更年期不适应原工作“申请调岗单位应安排”的规定,不但在山东是首次提出,恐怕放眼全国也不多见,是保护女职工权益的又一有力举措。

    @喃喃:从法律公平角度上而言,出台此办法更有利于女性,众所周知,更年期的女性,在各个方面,确实需要更多的人文关怀和照顾。

    反对方

    会导致女性就业更加困难

    但也有一些网友对此政策提出质疑,认为此举将社会应该承担的责任全部交给企业,会导致女性就业更加困难、在职场更受歧视。

    @红点颏:这么多的禁忌条件,仿佛在强调女性天生就是弱势,感觉像打着保护女性的名号,限制女性发展,不是诚心诚意地尊重女性。这个法规表面上看是保护了女性,但实际上可能会起到相反的作用。

    @洞庭湖的鸟:新的办法落实后,女性在工作中似乎更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政策推行后,如果女性向单位申请调岗时碰壁,维权成本也是相当高的。

    @爱迪生123:更年期判定有难度,会降低实际执行效力,建议政府出台相应配套措施,以降低企业成本。

    武汉: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协商调岗

    还有哪些地方 出台了类似规定?

    2015年9月1日,武汉施行《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工作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三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与女职工协商调整其工作岗位,并可以按有关规定调整其工资。

    山西:治疗效果不显著可申请调岗

    2015年10月1日,山西施行《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的劳动岗位。

    江苏: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适当安排

    2018年7月1日,江苏施行《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要求:女职工更年期综合征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劳动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本报综合)

    提出患围绝经期综合征保护措施

    事件 回顾

    昨天,记者从相关部门获得的一份发布会文字资料显示,为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制定了《办法》《办法》共26条,经山东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1月16日签发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1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官网全文发布了该《办法》。文中就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责任主体、细化劳动保护措施、强化防止性骚扰和卫生保健措施、损害女职工权益的权利救济途径等五个方面,作出规定。

    记者注意到,该《办法》在国家规定的孕期、生育期、哺乳期保护基础上,增加了女性经期、待孕期、围绝经期的保护措施。

    针对经期女职工,《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应给予保护,包括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适当安排其工间休息;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对于待孕女职工,《办法》规定“待孕女职工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给予保护”。

    针对患围绝经期综合征(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围绝经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申请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能够适应的其他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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