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贺天鸿 通讯员 许文献)近日,天元区某KTV因未对自家的产品做出相应的提示或下架,导致消费者付款后无法获得相应的服务,被罚退一赔三。
据悉,春节前,市民李强(化名)准备和家人于大年三十去KTV庆贺一番。他通过某网售平台发现,天元区有一家KTV可以订大年三十的包厢。李强最终选择了这家KTV,并通过网络支付了490元费用。可是,大年三十当天,李强一家人高高兴兴前往该KTV时却发现,KTV已经关门歇业了。事后,李强感觉自己被欺骗,便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近日,天元工商分局王家坪工商所执法人员认定,该KTV的做法属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最终,该KTV退还了李强490元,并赔偿14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