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女性平等就业 需要各方共同分摊生育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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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人社部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一则通知在网上引发热议。该通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等(本报今日A11版有相关报道)。

    这则通知旨在消除性别歧视,促进女性平等就业。之所以一公布就冲上微博热搜第一,无非是因为通知中提及的问题,击中了社会痛点。一份调查报告显示,超八成女性认为在就业中存在性别歧视。

    现在,有关部门明确地将女性婚育状况与求职之间的链条切断,并通过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建立联合约谈机制、健全司法救济机制等监管措施,表现出性别平权的满满诚意和扎实行动。但是,这份通知能不能为女性打造一个求职的“金钟罩铁布衫”,仍然存在疑问。

    招聘是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双向选择的过程。企业作为经营主体,必须要对自己的成本收益负责。只要女性在婚育中仍然要承担更多的义务,她们在就业市场中的价值就势必要“打折扣”,用人单位也势必要考虑到女性在生育和育儿过程中付出的“隐形成本”。

    因此,即使规定了招聘时不允许询问婚育情况,仍有网友担心:“不明着问,暗地里他们也会打听清楚。”甚至有可能,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潜在风险”,在招聘时一律“男士优先”——这种“潜规则”对女性的伤害更大。

    而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各方共同分摊生育的成本,而不是仅仅由女性来承担。一些地方在这个问题上已经出台了探索性措施。

    从家庭内部来说,山东曾明确要“探索推行男女共享的带薪育儿假”,江苏曾提议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行“男性共同育儿假”,全国妇联也曾多次呼吁“男女共享带薪育儿假”。让爸爸加入到“带娃”中来,是分担的第一步。

    从企业来说,用人单位应该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在招聘时消除性别歧视,在评价激励机制中,将员工的能力和表现作为唯一依据,不戴“有色眼镜”看人,为所有员工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从整个社会来看,应该大力发展幼托机构,完善幼儿保育行业,免去家庭育儿的后顾之忧。对于有育龄女性的用人单位,可以考虑适当给予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让负有生育职责的女性不再成为企业的“负担”。

    全社会一起努力,分摊生育成本,平衡各方利益,最终让整个社会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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