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工伤残职工,在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基础上,再由补充工伤保险按照伤残1级至6级、7级至10级分别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20%和10%进行补偿;伤残职工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的,经劳动能力鉴定,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由补充工伤保险分别一次性支付6万元、4万元和2万元生活护理补偿金。
2.因工死亡职工,其近亲属在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基础上,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五款规定情形的,再由补充工伤保险支付6万元工亡补偿金;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四条第六、七款及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再由补充工伤保险支付2万元工亡补偿金。
3.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补充工伤保险按照伤残5级至6级、7级至10级分别予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总额的40%和20%。补充工伤保险支付给用人单位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核定基数按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计发基数取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