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女士和徐先生婚后生育了儿子肖肖。两人经协商一致同意离婚,徐先生获得儿子的抚养权。之后,因为徐先生经常加班,唐女士认为孩子要读书了,由自己直接抚养孩子比较好,于是提出变更抚养权。
徐先生认为自己不是每天加班,且工作也是为了孩子,故不同意变更,两人之间因此产生争执。
●聂律师认为
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出发,并根据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双方意愿以及小孩的生活习惯等情况综合确定。
夫妻离婚后,一方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首先可以私下协商,通过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直接变更子女抚养权。如果协商不成,则可起诉至法院。
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应支持变更:(1)原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原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从本案来看,唐女士如果不能就抚养权变更与徐先生协商一致,其起诉难以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