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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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记者 周蒿 通讯员 王伟 杨丰平

    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有重要调整。记者昨天了解到,经过多次研究修改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近日,市政府已正式印发《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据了解,《新办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参照2010年发布的《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株政发38号文)和2011年发布的《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株政发12号文),结合我市近几年工作实际完善及修改,更符合我市实际征收需要,尤其在未经登记建筑、违法建筑、装饰装修等补偿及奖励上,政策配套更规范、更完善、更合理、更具操作性。

    “更适应我市征收发展的需要,更切合我市征收难题,更明确征收政策具体内容。”相关负责人介绍,《新办法》的出台,让我市征收政策更符合时代需求,促使我市征收项目更规范合理,使群众在征收过程中,充分享有参与权、知情权,使我市征收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据了解,《新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新办法》不一致的,按《新办法》规定执行。《新办法》施行前已核发征收决定但仍未完成的房屋征收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新办法》新在哪?

    使征收政策更符合实际需求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更规范

    《新办法》使征收政策更优化、更标准化、更规范化,同时弥补了以往政策的不足,完善了株洲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装饰装修补偿、历史未登记房屋认定与补偿、违法建筑认定等事项,同时调整了搬迁费、临时安置过渡费的补偿标准,使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2

    历史未登记房屋的认定与补偿有了补充规定

    《新办法》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可以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建筑。

    (一)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并按许可内容建设的;

    (二)1990年4月1日以前建成的,并有土地使用权属合法来源审批材料的;

    (三)有合法手续的公房已出售给职工个人,但未依法办理登记的房屋;

    (四)原有房屋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拆除改建后的房屋未经登记,改建后的房屋面积与原证载面积一致的部分;

    (五)其他应当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其他情形。

    属以上情形的房屋价值以房地产评估机构综合考虑办证等费用后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并给予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装饰装修费补偿和相关奖励、补助。

    《新办法》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历史未登记房屋。

    (一)2008年1月1日前已建成的,未办理规划、国土审批手续的;

    (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擅自超面积建设,但系一次性建成且不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超面积部分;

    (三)经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工作小组认定的其他可以补偿的建筑。

    属以上情形的房屋价值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综合考虑房屋实际状况、土地使用权情况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并给予搬迁费、装饰装修费补偿,但不给予临时安置费和相关奖励、补助。

    《新办法》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一)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

    (三)其他违反城乡规划,且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认定情形的。

    《新办法》规定:对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需采集正射影像图(航拍图)、全国土地调查等测绘地理信息调查资料的,在规定年份无正射影像图(航拍图)、全国土地调查等测绘地理信息资料的,由区人民政府根据最相近年份的相关资料确定。

    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房屋建设时间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书面意见并报区人民政府确定。

    3

    房屋征收搬迁费发生变化

    根据我市目前实施的株政发〔2010〕38号文规定,拆迁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且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为拆迁房屋评估价值的5‰,但每户每月最少不低于700元。

    《新办法》施行后,房屋征收搬迁费将有重要调整。

    根据《新办法》,征收生产、经营性房屋的,根据机器设备、物资等拆卸、搬运、安装的实际情况按10-20元/㎡计算,协商不成的,经评估确定。对于无法搬迁或者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其实际价值给予适当补偿,对已废弃的生产设备不予补偿。征收住宅、办公等非生产、经营性房屋的,搬迁费按10元/平方米计算,但每户(以房屋产权证为单位,共有产不分开计算)最低不少于1000元。

    4

    装饰装修补偿标准发生变化

    株政发〔2010〕38号文规定,经营性商业用房、其他非住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根据房屋的墙面、地面、门窗等不同共分为6档,住宅补偿标准从0元/平方米至420元/平方米不等,经营性商业用房补偿标准从0元/平方米至500元/平方米不等,其他非住宅补偿标准从0元至200元/平方米不等。

    而《新办法》根据房屋的使用性质不同,对被征收房屋归纳分类,明确了住宅、经营性商业用房、其他非住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根据房屋的墙面、地面、门窗等不同共分为5档,住宅补偿标准从120元/平方米至550元/平方米不等,经营性商业用房补偿标准从100元/平方米至520元/平方米不等,其他非住宅补偿标准从0元至260元/平方米不等。

    5

    对购买房屋契税作了明确规定

    《新办法》对被征收居民新购房屋,契税如何缴纳作了明确规定。

    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无需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6

    对货币补偿购房补助作了明确规定

    征收市城区范围内个人所有的住宅房屋的,按规定给予购房补助;征收市城区范围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成套住宅房屋且产权人租赁给本单位职工居住,承租职工为未享受过房改的株洲市城区户籍人口,并在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按规定给予承租职工购房补助。

    给予被征收人或承租人购房补助的,以《购房补助卡》形式发放。

    给予购房补助的,被征收人须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且被征收人或承租职工应在规定期限搬迁及购买市城区范围内的商品房或二手房。

    7

    国有工业用地上厂房及配套用房征收奖励作了明确规定

    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完成搬迁的,可给予被征收人15万/亩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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