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忘写终止条款 门面出租后收回遇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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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昨日,市民肖女士拨打晚报新闻热线28829110求助:我有一门面出租后,租户莫名其妙找不到人了。目前,我很郁闷,因无法解除合同,门面长时间无法再出租。

    记者 贺天鸿 核实

    “悔不该当初,忘记写合同终止条款。”据肖女士介绍,2015年12月,她以年租金5.2万元的价格,将位于荷塘区的一套门面租给了徐女士,租期一直持续到2020年,双方约定租金按季度收取。

    当时,徐女士交了1万元押金后,开始装修门面。装修进行一个多月后,徐女士似乎与装修团队闹起矛盾,装修仅进行一半,徐女士便再也没有露面过,也无法联系上。

    肖女士向记者出示了双方的租赁合同,记者注意到,租赁合同上只写有“如租赁方未按时缴纳租金,视为租赁方退租。”租赁合同中并没有明确其他合同终止条款。对此,肖女士表示,她目前十分为难,一方面无法找到租户收取租金,另一方面不敢将门面租给其他人。随后,记者按照租赁合同上的联系方式,尝试联系租户徐女士,发现该号码已经易主。

    对此,本报法律顾问聂炜认为,租户不交租金,其行为是“根本性”的违约。目前有两种途径可以解决,如果不着急使用门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租户徐女士,从而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如果非常着急使用门面,可以通过公证机关,在公证机关的见证下腾空门面,并保留好租户遗留下的财物,以及相关证据,以备租户徐女士返回时,双方不至于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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