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州22路公交车坠江事件终于有了调查结果,原因让人欷歔不已。唯一让人庆幸的是,此前网上一段现场视频显示,事发时一位路人刚好经过现场,网友很担忧该行人安全。11月2日,记者从重庆警方获悉,“当时路过行人都没事。”
警方通报公布后,很多人都有疑问。比如,肇事乘客与公交司机如何定责?遇难乘客家属应该向谁追责?记者为此采访了多名法律界人士。
疑问一:
女乘客和司机分别应承担什么责任?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
这是一起因刑事犯罪引发的交通事故。从视频看见,是女乘客先用手机攻击司机,司机以右手予以还击,司机还手有防卫性质,但是鉴于其驾驶职责,此时还手,影响驾驶,故其还击行为,定为互殴。乘客与公交车司机在驾驶途中互殴,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坠车的严重后果,均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是,由于乘客和司机均已死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便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疑问二:
其他遇难乘客家属应该向谁追责?
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殷清利:
公交车司机与涉事女乘客,在其遗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此无辜死亡乘客家属、无辜死亡乘客及小轿车车主可以公安的通报作为定性证据,起诉公交车司机及涉事女乘客的法定继承人,让其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鉴于公交车司机是公交公司的员工,其驾驶行为理应认定为该公交公司的用人单位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无辜死亡乘客家属、小轿车车主可以起诉公交公司来解决民事赔偿问题。
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马锦林:
本案中,乘客系由于乘坐公交车而伤亡,乘客在购票上车时即与公交公司订立了客运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亦应当承担本案中对伤亡乘客的损害赔偿责任。
疑问三:
公交车司机的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殷清利:
由于公安通报中已经认定了公交车司机已触犯故意犯罪,所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之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
(据南方都市报)